國立中興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民國91年3月7日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91年4月17日第28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4月13日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6月23日第3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6月23日第3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12月25日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2月24日第39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1~5、7~9條)
第一條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充分發揮本校校園網路(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人及管理人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依據教育部制定之「台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使用本校校園網路,包含從遠端連入校園網路者,或在校園網路範圍內上網之資訊設備皆為本規範適用範圍。
第三條 為因應網路使用所衍生之問題,特設置「國立中興大學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人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國立中興大學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之組織要點另訂之。
第四條 網路使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或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著作人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使用點對點(P2P)或其他分享軟體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五條 網路使用人不得有下列使用網路系統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人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互動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致影響學術正常運作或從事其他違法及不當行為。
十、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第六條 網路管理人指管理網路使用之當事人。
第七條 網路管理人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人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第四、五條者,暫停該網路使用人使用之權利。
四、應用系統及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與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
五、網路使用違規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時,依本校相關規定議處。
六、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第八條 網路管理人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人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據合理之懷疑,認為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網路管理人為前項第二、三、四款之行為應經本校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及相關主管單位同意,並報請校方核准。
第九條 網路使用人違反本規範,應受下列之處分:
一、得立即停止該網路使用人使用網路資源,以免影響網路正常運作。
二、如情節重大,得移送學校依校規處分或依行政程序處理。
網路管理人違反本規範時,應加重其處分。
第十條 依前條規定之受處分人,其另有違法行為時,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應依正當法律程序,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國立中興大學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之意見。
第十二條 本規範經「國立中興大學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制定後,送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