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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16條若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需取得同意書,若本校各單位有特定目的以外利用(例:對校友寄發刊物,邀請捐款..),可以列同一份同意書,於新生入學時統一給學生簽名嗎?

 

個資法16條若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需取得同意書,若本校各單位有特定目的以外利用(例:對校友寄發刊物,邀請捐款..),可以列同一份同意書,於新生入學時統一給學生簽名嗎?若新生只同意「同意書」內某項目或各單位所收集個資資料不同,應如何處理?

 

  1.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法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法並無明文不可列入同一份同意書。
  2. 若新生只同意某部分項目,可告知若不提供將對其權益造成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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