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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注意事項及著作財產權

業務注意事項及著作財產權

發布日期 : 2023-11-28

業務注意事項

1. 電腦相關採購與核銷注意事項:

  • 單位購置或修繕電腦相關之購案(含耗材及週邊),請購案請加會計算機中心,再送主計室審核。
  • 新購或汰換資訊設備 (電腦設備、印表機、網路設備、無限網路設備等)時,個人桌上型電腦以2萬5,000元,筆記型電腦應以3萬元、雷射印表機應以2萬元為採購金額上限,且雷射印表機並以20人共用一機為度。
  • 若要新購或汰換之資訊設備逾規定標準,請於『請購單用途說明』中述明原因。
  • 有關伺服器之購置:目前計資中心校園雲端系統提供虛擬主機服務,一般事務用伺服器,除非是需要大量資料傳輸或涉及大量運算,建議各單位多利用本中雲端虛擬主機服務,避免自行採購伺服器,節能減碳並響應綠色校園政策。

2. 本校各類軟硬體及網路設施完善,提昇本校教職員生資訊網路服務品質

  • 計算機中心提供資訊服務資源參考網址 https://cc.nchu.edu.tw/p/404-1000-862.php?Lang=zh-tw
    ,涵蓋有網路現況、網路資源、授權軟體、工作站、網路教學系統、電腦教室及視訊設備。
  • 教師授課申請整學期保留使用電腦教室,每星期最多保留2個小時。每個學期結束前計算機中心會函文各單位授課教師申請保留新學期之授課使用。
  • 設有專區 – 網路常見問題,網址:http://cc.nchu.edu.tw/p/426-1000-8.php?Lang=zh-tw,提供使用者排解問題的簡易步驟。

3. 計算機中心與常用軟體廠商簽訂全校授權軟體,教職員生受惠,尊重智慧。

4. 會議紀錄查詢系統:由本系統可查詢到本校各類會議記錄。網址:http://meeting.nchu.edu.tw/

5. 其它的資訊網路服務網址 http://cc.nchu.edu.tw/p/426-1000-7.php?Lang=zh-tw

6. 校園智慧財產權宣導:

  • 配合教育部規劃全國學術網路不當資訊防制,加強中部地區各學術研究單位智慧財產權相關知識之提昇。
  • 本校設有「國立中興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推動小組」、任務為校園智慧財產權法令之規劃及宣導、校園合法利用軟體、圖書及影音等著作之推動與宣導、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規劃執行及宣導、其他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 相關網站:http://ipo.nchu.edu.tw/
  • 單位公務用電腦,請務必張貼「尊重智慧財產權」,以茲宣導 貴單位使用切勿非法下載軟體、影片或音樂。
  • 單位公務用印表機,請務必張貼「尊重智慧財產權、勿非法影印」,以茲宣導 貴單位尊重智慧著作權。
  • 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
  (1) 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是否營利只是其中一個小的判斷基準而已,並不是唯一的基準。有許多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還是會造成著作權人很大的損害,例如:把一首MP3放在網站上供網友無償下載,和把MP3提供收費下載,若是都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所造成的損害因為無償的情形下載的人多,恐怕損害還比較大。著作權法在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時,重點並不在於利用人是否有營利行為,而是在於著作權人是否受有損害,因此,千萬不要認為自己利用他人著作時沒有營利行為,就不會侵害著作權。
   
  (2) 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合理使用?
  很多人都知道使用他人的著作,必須要註明出處、作者,但是,這是利用他人著作時,無論是基於尊重著作人格權或是遵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都必須要做的事。但並不是說,只要我們註明出處、作者,就都是合理使用。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可以任意重製金庸的射鵰英雄傳,那麼,著作權人的權利根本無從主張。正確的概念應該是只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及第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規定,才是合法的「合理使用」行為,而且,還有一個義務,就是必須要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並不是只要註明出處、作者,就是屬於合理使用喔!
   
  (3) 只要收到著作權人通知後把侵權的內容移除,就不會構成侵權責任?
  許多網友為了避免將他人著作放置在部落格上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經常會在上面加註「若分享內容有侵害您的著作權,請來信或留言告知,我將儘速移除相關內容」,並且認為只要著作權人來信通知時加以移除,即不會有侵權的責任。這樣的認知,誇張一點來說,就很像拿刀子戳進別人的身體裡,卻認知刀子拔出來就沒有責任是一樣的。著作權侵害的責任,並不會因為事後停止或排除侵害就免責,著作權人還是可以就已發生的侵權行為追究責任,網友認知裡的通知後取下可以免責的規定,應該是來自國外有關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的規定,但也僅是如提供部落格平台的業者,可以就其使用者可能的侵權行為主張免責,但從事侵權行為的本人,是不能據此而主張免責的。
   
  (4) 引用他人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
  至於一般在撰寫部落格時,是完全都無法使用他人著作嗎?其實也不是,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的規定,一樣還是可以在沒有取得他人同意下利用他人著作。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比較特殊的地方是在於「引用」這二個字,也就是說,如果在撰寫部落格時,是將他人的著作當作引註、參證、比較等用途,僅使用他人著作的一小部分,是以自己的經驗、心得、論述等寫作為主,這時候應該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
  本條的「引用」並不限於像是書籍、論文等語文著作,也包括其他各種著作類型,因此,理論是美術、攝影、視聽、音樂、錄音等著作,都有引用的可能性。不過,如果涉及全部著作的利用,除非是極少數特殊的個案之外,大概很難構成合理使用,建議最好不要使用他人完全的美術或攝影著作。舉例來說,如果在寫麻雀介紹的部落格文章時,能不能直接將他人拍攝的麻雀照片直接貼在該文章內使用?由於這樣的利用已屬於全部著作的利用,麻雀的照片也不是非用別人拍攝的不可,因此,構成合理使用的機會並不高;但如果是要寫一篇評述某張喜瑪拉雅山雪怪的照片的真偽,則因為非使用該照片不可,所以,整張照片的使用,還是有機會構成合理使用。
   
  (5) 透過超連結方式利用他人著作最安全
  其實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時,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並不如多數網友所想像得這麼多。但我們要利用其他人的著作,尤其是已放置在網路上的著作,並不是除了授權和合理使用之外,真的別無他法。目前單純的超連結被認為是不構成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因此,除非明知所連結的檔案是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檔案,可能涉及「幫助」侵權的問題之外,當我們需要透過他人著作來使自己的部落格內容更加豐富、完整時,不妨利用超連結的方式來處理即可。
例如:希望別人在拜訪自己的部落格時可以聽到音樂,不一定要直接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放音樂的檔案,可以設法找到某些合法的音樂線上聆聽且開放外站連結的網站,透過連結的技術,達到相同的效果。當然,如果需要參酌他人的圖片時,也可以提供超連結,請網友直接點選去拜訪圖片所在的網頁即可。雖然可能對於瀏覽網頁的人有一些小小的不便,但是,透過超連結的方式利用,即達到尊重著作權人,避免著作權侵害的目的,也可以間接鼓勵大家創作更好的著作,可說是一舉兩得。
   
  (6) 同意轉載或轉寄等授權宣示
  即使是透過各種授權的圖示或文字的宣示,還是有人覺得背後的授權條款太過於複雜難懂,可能反而導致想合法利用著作的人不敢利用,因此,也有愈來愈多的網友選擇直接在著作上標示「歡迎轉載〃請註明出處、作者」或是「請踴躍轉寄或轉載,和更多人分享這篇文章」,這些的授權宣示的文字,其實也是一種對公眾授權的做法,至少大家都很清楚可以做轉載或轉寄的動作,至於其他更進一步的利用,則再洽作者即可。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也納入法律保護的範圍,因此,像這類的授權宣示的文字,其他人也不應隨便修改或刪除,否則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因此,這樣的授權模式,其實也值得大家參考。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台灣2.0版
本著作採「創用cc」之授權模式,僅限於非營利及標示著作人姓名之條件下,得利用本著作。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賴文智律師授權經濟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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